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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平初与吴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初,吴翠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吴平初,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领进,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翠玲,会计。原告吴平初诉被告吴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鑫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平初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领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翠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平初诉称,2014年6月29日,朱广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吴翠玲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30000元,并且承担该款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诉讼代理费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翠玲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朱广论向原告吴平初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约定:借款人朱广论借到吴平初人民币现金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9日起;朱广论在该借据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吴翠玲在该借据下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中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该担保条款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担保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所有费用,担保期限为贰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朱广论、吴翠玲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后原告吴平初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吴平初为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据原件、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平初与朱广论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其与被告吴翠玲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形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借款人朱广论、连带保证人吴翠玲经原告吴平初催要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吴平初要求其依约归还本金、赔偿利息和代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翠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吴平初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赔偿原告代理费2500元,合计32500元及利息(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吴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勇(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