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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