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