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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与张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张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地址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钟楼社区。负责人:王继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军,男。被执行人张双贵,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双贵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14年11月10日的罚息50011.8元,并按逾期借款年利率19.0485%给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双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双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14年11月10日的罚息50011.8元,并按逾期借款年利率19.0485%给付了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4422.29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