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五号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XXXX1867。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身份证号码2207241977XXXX183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