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2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