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远秀等与吴海青等机动车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秀,颜桃香,颜胜祥,颜胜明,颜胜保,吴海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