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栓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养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易文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西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周公司)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圆周广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XX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圆周公司及圆周广州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司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委托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3年12月9日,富昱特公司通过京东网购买《失眠不用看医生》图书一册,金额21元。圆周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富昱特公司开具购书发票。2014年5月6日,富昱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刘庆伟在公证人员李某某、李某现场监督下,操作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双击电脑桌面的“InternetExplorer”,打开IE浏览器,此时IE页面地址栏显示“abo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等历史数据;二、进入http://www.imagemore.com.tw,进入“imagemore”主页;三、在页面“image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A105044”,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四、重复上述第三项的步骤,在搜索框内依次输入图片编号依次打开,并将截图保存。涉案图片所在页面显示该图片编号为A105044,拍摄日期为2000年9月15日,授权类型为“SI包”,图片名称为办公女性,图片信息注明“网络发表日期为2001年1月15日”。该图片页面下方著作权声明一栏显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于上述保全证据行为于2014年5月13日出具(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1288号公证书。富昱特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富昱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出示《失眠不用看医生》图书。该图书注明的出版发行人有世图西安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经当庭对涉案图书所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涉嫌被侵权的图片比对,涉案图片位于图书第六页,处于版面中间位置,两者图片内容、构图细节完全一致。富昱特公司提交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昱特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富昱特公司同意每件诉讼案件向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富昱特公司称暂无法提供律师费发票证据。富昱特公司提交证据显示,2010年8月2日、2010年9月17日和2010年10月25日,富昱特公司曾分别以单次单幅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编号为19820057、A106077和13502008的图片。在图片订购合同中并未显示上述三家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富昱特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在圆周公司经营的京东网上未再发现销售《失眠不用看医生》图书。以上事实有富昱特公司当庭陈述及富昱特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图片订购合同、图片服务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署名及相应的版权信息,在世图西安公司等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取得时间不迟于1998年12月25日。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世图西安公司系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人,应对其出版发行图书的文字及图画内容的著作权承担责任。经一审法院对涉案图书所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涉嫌被侵权的图片目测比对,两者图片内容、构图细节基本一致,为同一图片。世图西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图片经权利人许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富昱特公司请求世图西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富昱特公司举证曾分别以单幅单次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价格许可三家公司使用其图片,但该三次许可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使用图片的方式,故该三次许可使用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在富昱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世图西安公司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图片的类型、大小、富昱特公司取得版权的费用,世图西安公司具体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及富昱特公司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书费等合理开支等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定世图西安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800元。关于圆周公司及圆周广州分公司的责任问题。因圆周公司及圆周广州分公司已删除了京东网上涉案图书网页展示链接,圆周公司及圆周广州分公司对世图西安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富昱特公司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世图西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未更换《失眠不用看医生》涉案图片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该图书的行为;二、世图西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800元;三、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世图西安公司负担10元,富昱特公司自行负担40元。世图西安公司不服,上诉称,1.我公司在编辑整本图书的过程中,对整本图书进行了审查,包含每个文字、每张图片以及排版格式等,就是为了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我公司在使用涉案图片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过错。在富昱特公司告知图片侵权的情况下,已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了涉案图书的发行销售,故不应认定我公司构成侵权。2.富昱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涉案公证书涉及的图片不仅包括本案图片,还有其他七幅图片,而一审判决将涉案图片的公证费500元均判由我公司承担,明显不当。至于富昱特公司所称聘请律师费用5000元,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指派的律师也并非本案实际参加庭审的律师,故其一审未产生律师费,一审法院对律师费予以支持不当。涉案图书自出版发行以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我公司未获得利润,也没有给富昱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一审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因我公司不构成侵权,富昱特公司也没有任何损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富昱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富昱特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圆周公司、被告圆周广州分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世图西安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世图西安公司出版发行的《失眠不用看医生》图书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世图西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使用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无不当。世图西安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明其已对该图片的来源、内容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世图西安公司作为专业出版公司,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世图西安公司关于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富昱特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世图西安公司的侵权获利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世图西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同时考虑富昱特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世图西安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世图西安公司上诉所称公证费500和律师费5000元不应支持的问题,富昱特公司为保全本案证据进行了公证且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可见本案因维权而作出的公证、委托律师行为均已经实际发生,客观上需要支付公证费、律师费,一审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对此一并予以考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世图西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数额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圆通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