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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范茂旭、蔡顺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茂旭,蔡顺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范茂旭,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蔡顺火(又名蔡顺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范茂旭与被执行人蔡顺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1869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和瑞安市范围内无产权登记。2015年4月9日至4月13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4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布控。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短信记录,布控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