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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顾军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顾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玉珍。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与被告顾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对被告顾军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