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顾军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顾军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刘玉珍。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珍与被告顾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回对被告顾军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