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与魏存响、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魏存响,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林荣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琮南,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存响,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被告: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湖西农场农机水利服务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原告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闽公司”)与被告魏存响、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誉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岩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琮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存响、誉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闽公司诉称:2014年9月28日,陈龙火驾驶三闽公司所有的闽E×××××轻型货车尾随碰撞由魏存响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陈龙火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7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陈龙火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魏存响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陈龙火和魏存响共同赔偿因本事故造成的双方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赔付比例为魏存响承担40%…等内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闽公司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用等人民币3491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扣除保险公司已承担31620.8元,不足部分3291.2元应由魏存响、誉诚公司共同赔偿。综上请求判决魏存响、誉诚公司共同赔偿三闽公司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用3291.2元。被告魏存响、誉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陈龙火驾驶三闽公司所有的闽E×××××轻型货车,沿沈海高速行驶至沈海高速(A道)2323公理600米路段���尾随碰撞由魏存响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陈龙火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7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陈龙火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魏存响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陈龙火和魏存响共同赔偿因本事故造成的双方车辆损坏维修等费用,赔付比例为陈龙火承担60%,魏存响承担40%…等内容。”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誉诚公司所有,魏存响系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和实际侵权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系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人,对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系闽E×××××轻型货车保险人,对闽E×××××轻型货车承保交��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三闽公司所有的闽E×××××轻型货车损坏,三闽公司因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31912元和施救费3000元。2015年8月4日,三闽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闽E×××××轻型货车损坏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书载明:“…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赔偿三闽公司车辆损失19747.2元。二、三闽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内容。”2015年8月17日三闽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闽E×××××轻型货车损坏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书载明:“…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三闽公司车辆损失11873.6元。二、三闽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内容。”经本院审查,确认三闽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如下:维修费31912元、施救费3000元,以上合计34912元。2015年6月4日,三闽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魏存响、誉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291.2元。本院认为:陈龙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尾随碰撞由魏存响驾驶机动车,造成陈龙火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龙火负事故主要责任,魏存响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陈龙火和魏存响经协商达成赔偿比例即由陈龙火承担60%,魏存响承担40%,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以确认。本案魏存响的侵权行为与闽E×××××轻型货车损坏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魏存响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闽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闽E×××××轻型货车的损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三闽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先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32912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支公司分别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按30%和60%比例予以赔偿9873.6元和19747.2元;仍有不足部分3291.2元((34912元-2000元]×10%)由魏存响赔偿。综上,三闽公司主张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等各项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确认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存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等经济损失3291.2元。二、驳回原告漳州市三闽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6.5元,由被告魏存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岩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附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