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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邱华方。被申请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被申请人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达。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风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陆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