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孟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孟某某,男,鄂伦春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给付抚养费12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12050元。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抚养费3000元,余款9050元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孟某某工资1500元,共扣划至905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鸥附:本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