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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商四皂、商喜城等与商喜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四皂,商喜城,商喜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商四皂。原告商喜城。被告商喜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四皂、商喜城诉被告商喜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四皂、商喜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四皂、商喜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商四皂、商喜城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