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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黎俊宏,宜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宜州市北牙瑶族乡桥屯村山等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唐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