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李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凤,李丽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王淑凤。被告李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凤与被告李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丽华位于江城路88号X-X-XXX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丽华位于江城路88号X-X-XXX室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卢清江审判员 石 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