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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倩与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963号申请执行人魏倩,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董雪静,总经理。魏倩与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0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魏倩与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魏倩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七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魏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魏倩询问,申请执行人魏倩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倩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蓝点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3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邬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