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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廉爱英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XXX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买卖、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