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585号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廉素平、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明宗阳、明凤、汪志强、廉爱翠、姜新国、廉爱英、甄喜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廉爱英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XXX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买卖、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