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绿宁竹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确权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负责人:宋波。被执行人: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被执行人:安吉绿宁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宝。被执行人:黄吉。被执行人:夏春梅。被执行人:黄金宝。被执行人:潘春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3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黄金宝、潘春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递铺镇气象弄小区119幢的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XX)第XX号】。在第三次拍卖中,竞买人陈建昌(公民身份号码××)以1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金宝、潘春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递铺镇气象弄小区119幢的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陈建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建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建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