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长力水泥二厂与黎庆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长力水泥二厂,黎庆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长力水泥二厂,地址。负责人陆泰来,行长。被执行人黎庆聪,男,汉族,住址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长力水泥二厂与被执行人黎庆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庆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黎庆聪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43205元及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黎庆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山水区西南街道德兴雅��居花园东五、六座之14号房屋(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125**)和登记在案外人黎汉昌(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山水区西南街道德兴雅豪居东四座3××号房产(权利证号C3416749),查封期限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赴佛山市三水区调查,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水长力水泥二厂工商登记地址已无该厂办公。后本院依法发出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水长力水泥二厂委托代理人卢某律师到庭接受调查,卢某律师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委托代理人亦拒绝到庭说明情况。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