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翁志坚与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翁志坚,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建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志坚与被告林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志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志坚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志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翁志坚承担。审判员 庄红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秀娟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