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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月逢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月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月逢。申请再审人蔡月逢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蔡月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5月,蔡月逢以省政府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蔡月逢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周曾村二组61号拥有合法的住宅。2013年7月31日,蔡月逢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省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2年第1批次(1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401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蔡月逢以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2月6日,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蔡月逢认为,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2)4013号批复存在违法的情况,严重侵害了蔡月逢的其权利,其省政府应受理蔡月逢的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政府作出的(2013)苏行复第15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决省政府受理蔡月逢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所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蔡月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蔡月逢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蔡月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月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