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忻明达与陆霞飞、许家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霞飞,忻明达,许家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霞飞,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忻明达,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露茑。原审被告:许家幸,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陆霞飞为与被上诉人忻明达、原审被告许家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霞飞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霞飞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霞飞撤回上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陆霞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