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颂与孙鹤云、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颂,孙鹤云,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杨颂。被执行人孙鹤云。被执行人闫伟,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杨颂与孙鹤云、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