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学存与闫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存,闫存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城关法庭拟稿人:事由:合议庭成员: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杨学存,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寿张镇杨庄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65********。委托代理人:闫代增,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存先,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闫楼镇闫胡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55********。原告杨学存与被告闫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怀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代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存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存诉称:被告在2013年8月份承包了阳谷县寿张镇杨庄村新农村建设清包工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使用了我的多层板200张,于2013年8月16日、9月17日出具了欠据。后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支付11200元。被告闫存先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9月16日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内容如下;欠多层板100张折款5200元,欠多层板100张单价60元总价6000元。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具状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200元。本院认为,被告闫存先欠原告杨学存多层板200张折款112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偿还。被告闫存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存先偿还原告杨学存多层板款1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传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