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朝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