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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西安兴邦机械厂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兴邦机械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催字第14号申请人西安兴邦机械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投资人刘建涛,该厂厂长。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24号。负责人温铁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祥稳。申请人西安兴邦机械厂因遗失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承兑汇票(票面号码为,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出票人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兴邦机械厂,支付人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兴邦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