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梁小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斗门区桥北二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锋被执行人梁小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3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小杰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80×××82账号的存款限额2050元和80XXX29账号的存款限额2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