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荣与张鑫怡、史海亮、王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史海亮,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48-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委托代理人张鑫怡。被执行人史海亮。被执行人王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海亮、王娜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史海亮名下鲁G772**长城小型轿车,详见山恒源(2015)鉴评字第134号车辆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