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4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个体。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宁海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节以来,被告人蒋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宁海商业街路北自家经营的商店内,放置五台共计十个机位具有赌博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蒋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出庭证人陈慢、刘军、杨敏、丁玉柱等人的书面证词,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连)公机认定字[2014]第2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