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6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长君与北京建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6360号原告李长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建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北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636662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君与被告北京建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长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长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