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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任淼与秦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淼,秦国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379号原告:任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华。原告任淼与被告秦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炯、被告秦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5日,袁亦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然袁亦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起诉其担保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看到原告将借款拿给袁亦华,袁亦华向其说未收到原告借的15万元,袁于2013年6、7月就外出躲债,原告一直没向其催要款项,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袁亦华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秦国华作担保。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袁亦华未收到15万元借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原告陈述其做香烟生意,经常备有较大数额现金,能够合理说明原告与袁亦华的借贷金额与交易方式,可认定借款人袁亦华已收到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5万元,故对被告对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案外人袁亦华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任淼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款人袁亦华。2011年5月25日”。被告在借条上注明“担保人:秦国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借款人袁亦华与原告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有权要求袁亦华随时返还借款,并给予合理期限。被告对双方的借款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未约定保证责任的形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袁亦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被告提出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国华归还原告任淼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秦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惠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