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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瑶桂与周家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瑶桂,周家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30号申请人黄瑶桂,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2,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周家朝,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33,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人黄瑶桂与被申请人周家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黄瑶桂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现金(3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周家朝名下银行存款珠海农村商业银行马山支行账号:62×××95在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子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