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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4号杭州冠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润兆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冠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润兆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润兆控股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冠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案款117238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4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