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元发与陈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发,陈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张元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雪红,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被告陈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本案被告陈雪红的住所地在莆田市涵江区XX镇XX村XXX7号,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陈雪红的住所地所在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方新福二○一五月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碧娴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