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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至4月间,在安溪县感德镇槐川村后格口其厝等地,在互联网上使用QQ发布“兼职刷信誉”的虚假信息,以做任务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王某某(被骗540元)、江某(被骗1,296元)、武某某(被骗324元)等人到其指定的网上商城购买充值卡,并套取被害人所购买的充值卡信息,后将充值卡在誉付通网站上出售并将违法所得提现到其掌控的户名为“朱晶”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36,192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同时被扣押银行卡1张、笔记本电脑1台、U盾1个、U盘1个、无线上网卡2张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武某某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电脑提取文件截图,取款录像截图,手机通话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赤壁市誉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其中,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五百四十元、江某一千二百九十六元、武某某三百二十四;余款三万四千零三十二元,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陈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清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苏逸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