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庞和平与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和平,庞学彬,庞平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庞和平,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庞学彬(又名庞彬只),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庞平只,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和平与被告庞学彬、庞平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和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和平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和平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