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与游丽娜、龚殿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游丽娜,龚殿滨,黄曷英,游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代表人张荣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滕建雄,男,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员。被告游丽娜,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龚殿滨,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黄曷英,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被告游小荣,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游丽娜、龚殿滨、黄曷英、游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9元,依法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人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