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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被告丁某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彩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