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燕飞与葛占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占海,燕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占海,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燕飞,曾用名郑艳飞,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葛占海因与被上诉人燕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葛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过传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