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00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