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杨雯惠、黄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杨雯惠,黄海忠,黄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杨雯惠被执行人:黄海忠被执行人:黄玉秋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杨雯惠、黄海忠、黄玉秋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班利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