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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延长城区星林商行申请执行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城区星林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旭.被执行人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耀芳,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延长城区星林商行申请执行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城区星林商行支付货款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支付延长城区星林商行货款93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延长城区星林商行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延长县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