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崔某某,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广朋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