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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东黎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东黎,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东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经济开发区洪武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纪雪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孟乔,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沈东黎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沈东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东黎于2015年8月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东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东黎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上诉人沈东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仲伟强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