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祥庆与董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李祥庆。被告董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庆诉被告董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庆撤回对被告董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