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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525号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庆,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天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6.38元,减半收取8,078.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