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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西华农行申请执行胡永生、胡伟华、王二颜金融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留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永生,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胡伟华,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二颜,男,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永生、胡伟华、王二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