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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燕琦与余姚市鑫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燕琦,余姚市鑫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812号原告:蒋燕琦。被告:余姚市鑫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燕琦诉被告余姚市鑫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燕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燕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鑫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燕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燕琦负担。审 判 长  禹伯森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