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广文与陈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文,陈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周广文,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赵店镇赵店村*号。身份证号:372331195408046213被告:陈立波,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台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文与被告陈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广文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周广文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