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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广文与陈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文,陈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周广文,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赵店镇赵店村*号。身份证号:372331195408046213被告:陈立波,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台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文与被告陈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广文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周广文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