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大江与被告周友信、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江,周友信,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蒋大江,住涿州市。被告周友信,住涿州市。被告朱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大江与被告周友信、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大江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友信名下京Qxxx**宝马汽车一辆的登记档案;查封被告周友信名下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五庙口胡同x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0xxx**);查封被告朱芳名下位于范阳路南(原通用机械厂)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xxxx**)、范阳东路南侧西六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xxxx**),以56.3万元为查封限额,并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大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友信名下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五庙口胡同8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xxxx**)。查封被告周友信名下京Qxxx**宝马汽车一辆的登记档案。查封被告朱芳名下位于范阳路南(原通用机械厂)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0xxx**)、范阳东路南侧西六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xxxx**)。以上查封财产总额以56.3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微信公众号“”